一人酒驾全桌有责,妥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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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10日,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,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。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,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女性王某,或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受到相应的处罚。自2月9日起,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,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、追责同饮者、强制刑拘等一系列“新政”。(2月15日《人民日报》)
漫画 刘道伟
    新华网:酒驾处罚同饮者”于法有据吗?
按照这种逻辑和连坐思维,为了治理酒后驾车行为,那卖酒给司机的商店、提供消费场所的饭店、看到司机醉驾却不制止的路人,是否都应该被“连坐”?显然,这不仅不符合法理,也不符合情理!事实上,醉驾就是醉驾者自己的责任,治理酒后驾车是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。如果不顾客观情况,肆意将醉驾的责任扩大化,不分青红皂白处罚一通,不仅侵害了普通群众的利益,有关部门也有推卸责任之嫌。
    中国青年报:酒驾一并“追责”同饮者并无不妥
    在我看来,济南此举并无不妥,有着非常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据。这一措施能够激活长期“休眠”的法律条款,让交通执法与社会单位互通信息,及时沟通,形成遏制酒驾合力。首先,有必要真正厘清济南交警对酒驾同饮者的“追责”内容及性质,以确定这是否属于“连坐”。因为,众多媒体和社会舆论都把济南治理酒驾的这一措施称之为“同饮者连坐”,虽然在文字表述中也多加上了引号,表明这里的“连坐”并非我国封建法上的“连坐”,但更多的普通公众往往望文生义,把“连坐”想象得很严厉,像酒驾司机一样被拘留和罚款,从而质疑这一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。
    京华时报:追责酒驾同饮者并非连坐
    网友们的担忧可以理解,毕竟因为自己和他人同桌饮酒就被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,法律也未免管得太宽了。不过网友们过虑了。根据济南交警部门的解释,同饮者追责并非要追究同饮者的法律责任,而是要求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,再由交警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——同饮者追责主要是一种执法精细化措施。
    山西晚报:劝阻酒驾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
    媒体对此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有误导公众之谬,如将其表述为“司机酒驾,同饮者将被处罚”(事实上并无处罚),“追责同饮者”(其实亦无需负法律责任),有点耸人听闻的标题党作派,或者干脆就是驾驭汉语言的能力有限,找不到更确切的词汇所致。不过即便如此,济南警方的规定依然难脱浓重的 “连坐”意味——不问案情需要与否,凡与被查处的驾驶人同桌饮酒的,一律须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;将未进行劝阻的同饮者抄告所在单位,由其加强教育等。严查酒驾固然可嘉,应否“殃”及他人却值得讨论。
    红网:酒驾“连坐”于法于情于理皆无据
    查处醉驾实施“连坐”于法于情于理皆无据。因为除了未成年人、某些病患者和特定人群需要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监护责任外,所有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,他们的行为后果理所当然由他们自己独立承担。退一步讲,如果“连坐”同饮者的逻辑成立,那么酒店是不是也应当受到“未尽到劝阻义务”的责难呢?
    武汉晚报:不必过度解读“追责酒驾同饮者”
    在若干次媒体转载中,核心都在“同饮者被处罚”,这恐怕是一种选择性解读。按照济南新政,未尽到劝阻义务的“同饮者”,没有法律责任,接受的是批评教育,更进一步的,则是抄告其单位,由单位加强教育,起到警示作用。这就是说,酒驾同饮者将受到的连带责任,仅仅是一种批评教育,而不是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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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发表于 2012-2-17 09:51:59
帮你顶啊呵呵:D:D:D: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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