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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
近几天,全国第一例“闯黄灯”行政诉讼案受到媒体广泛关注。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司机舒先生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。他认为,道法实施条例规定,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,但没硬性规定黄灯亮时,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,按照“法律不禁止公民就可为”的原则,“闯黄灯”不属于违法行为。但一审舒先生败诉,目前他已上诉,二审将在2月29日进行。交警有关人士称,如果黄灯亮起,不管有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都还可以继续通行,那和绿灯又有什么区别,“法律条文制定时要求简明扼要。比如交通法还规定车辆行驶时要靠右行驶,但也没强调不能靠左行驶,如果有司机非要理解成靠左行不违法,那就变成钻牛角尖了。”
毫无疑问,此案是一个极其尴尬的“全国首例”。如果海盐交警处罚正确,那意味着全国各地随时都在发生的数不胜数的闯黄灯行为,都该追究而未被追究,海盐交警的“秉公执法”反衬出了全国交警的“违法不究”。如果交警处罚错误,那意味着法院判决也是错的。逻辑上,两种可能必居其一。
这一对一错,涉及上亿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行为规则,需要有个明确说法。从报道看,争论的核心在黄灯时,法律是否禁止尚未越线的车辆通行。的确,法律不可能用“允许”或“禁止”这样的词眼,规定所有行为。但法律有其自身的一套语言,这套语言中,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表述的区别,比如“应当”是强制,“可以”是非强制。据此,什么被允许,什么被禁止事实上非常明确。以靠左靠右为例,法律规定所有车辆行驶应当靠右,其本身已包含了禁止靠左的意思,所以无需再说不能靠左行驶。对黄灯的理解,也要从法条本身入手,如果加上对黄灯立法的历史沿革,就能理解得更清楚。
1988年颁布的“道条”第十条曾规定,黄灯亮时,不准车辆、行人通行,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,可以继续通行。2003年国家颁布“道法”,“道条”废止。此后的规定是“红灯表示禁止通行”,“黄灯表示警示”。对黄灯功能表述的前后变化,很能说明问题,黄灯已由“禁行指挥”信号,变为警示性信号。
再看现行的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”规定,明显删除了“道条”中“黄灯亮时,不准车辆、行人通行”的表述,这相当于删除了“未越线不可通行”的禁止性规定。从法条的历史沿革看,舒先生“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”的理由是成立的。此外,据国际通行定义,黄灯信号警示的是:“道路通行许可正由准许通行变为禁止通行,即表示相应的绿灯时段已结束,信号灯马上要变为红色”;相应的通行规定是:“车辆遇黄灯时,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迅速而安全地通过交叉口,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。”警示性信号的通行规则是“自控型的安全合理通行”,也没有越线和不越线之分。
总之,不管是“道法”对黄灯的定位,还是法条本身的沿革,对“已越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”都不能做“未越线不能通行”的排他解,否则就会违背立法本意。这实际上也是全国交警没有处罚“闯黄灯”的主要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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